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绿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6〕493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拉玛依市绿海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四户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请示》(克市地税发[2005]338号)收悉。该公司主 营业务(绿化工程、园林园艺服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5年修定)》第二十六类:“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中第九项:“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且主营收入占总收入的95% 以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 )第一条:“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按15%税率缴纳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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