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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0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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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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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30000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6〕10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0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推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新申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分发至纳税人使用。
二、为配合新申报表的推行使用,区局拟在6月中旬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新申报表的系列学习培训(届时根据情况而定),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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