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劳动局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劳字〔1999〕44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及I C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 C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逐一建立个人帐户,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组成。用人单位缴费按以下比例划人个人帐户: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0.6%的比例计入;年龄在45岁以上至退休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人;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为基数,按3.o%的比例计入。
第四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
(一)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持门诊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药费。
(二)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个人帐户资金本人可自主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自付,节余滚存。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计算办法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结余额依法继承。
第八条 调入呼和浩特地区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其重新建立个人帐户,原个人帐户随同转入的,记入新帐户结转使用;参保人员调离呼和浩特市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在本统筹地区内调动的,个人帐户只转移关系,不转移资金:
第九条 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发生变化或出现下岗、失业、退休等情况的,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个人帐户资金计人比例。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诊、购药使用个人I张户资金的,通过IC卡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可随时查询个人帐户资金情况。
第十一条对个人帐户资金,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要单独核算,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章 IC卡管理
第十二条 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结算的有效凭证,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国家统一编号设置密码,通过用人单位发给参保人员。
第十三条 Ic卡属有价证件,参保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调动、身份变化(指在职变退休、在岗变下岗、在业变失业)、死亡、遗失、损坏等原因需换、补、销IC卡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有效证明及时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IC卡丢失、损坏自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收到挂失、补换有关证明30日后予以办理。挂失后3日及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对伪造IC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