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2005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126号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缴管理费的报告》(新盐财字[2005]第98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15条“管理费”及22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5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7081.6元(见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节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 分摊金额
| 税务管理机关
|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 681352
|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 135666.6
|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 哈密盐业分公司
| 245899
| 哈密地区地税局
| 奎屯盐业分公司
| 74164
| 伊犁州地税局
| 合计
| 113708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