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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12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2005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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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3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12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12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2005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2005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126号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缴管理费的报告》(新盐财字[2005]第98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15条“管理费”及22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5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7081.6元(见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节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分摊金额
税务管理机关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681352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135666.6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哈密盐业分公司
245899
哈密地区地税局
奎屯盐业分公司
74164
伊犁州地税局
合计
113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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