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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140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二稽罚〔2022〕5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2〕140号 2022-4-29
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L):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21〕237号)(你公司又于2021年7月16日在连江县公安局签收)就你公司转让相关资产涉税问题进行检查。
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L,以下称“你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108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次检查就你公司转让相关资产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资产的交易过程
2018年4月19日你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建设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标的座落在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1幢、2幢、科技研发楼、车间、车间四[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5436号,不动产单元号:350122-019005-GB00007-F00010001](以下简称“不动产”),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
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电缆公司”)。2018年5月8日鼎宸建设集团给你公司出具指示函,要求将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的被转让方变更为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设公司”)。2018年5月9日你公司与中深建设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你公司持有的鼎宸电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深建设公司。
2018年5月11日你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合同金额67 923 809.52元。
你公司在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转让鼎宸电缆公司股权给中深建设公司的交易时点为2018年5月9日,在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交易时点为2018年5月11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2.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指示函;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6.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7.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资料;8.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等。
(二)涉案不动产的交易金额
根据2018年4月19日鼎宸建设集团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根据双方指定收付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委托授权书情况、相关人员调查情况,你公司、鼎宸电缆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以及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鼎宸建设集团盖章确认《对账单》,确认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2月20日共计20笔转账共计金额125296000元,付款人为鼎宸建设集团指定的付款人员,收款人为你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员,上述往来款均是双方对《资产转让合同》的履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对账单》;2.银行账户查询明细;3.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对账单》;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向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指示函》;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6.连江县税务局提供申报资料;7.相关人员笔录情况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我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你公司与鼎宸建设集团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双方交易的涉及金额是交易价款125296000元,而不是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7923809.52元。你公司应以实际取得转让房产收入125296000元(含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款,决定对你公司税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增值税2570285.5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14.29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条的规定,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教育费附加77108.58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51405.7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4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264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5月土地增值税17680207.3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此次检查调增世纪电缆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48009523.8元,该公司申报2018年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41125043.42元,此次检查该公司应补缴2018年度增值税三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合计数17999883.97元,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综上调整后,该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1115403.59元,责令你公司更正申报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二稽罚〔2022〕5号 2022-4-29
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4L)
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转让相关资产涉税问题开展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涉案资产的交易过程
2018年4月19日你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建设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标的座落在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1幢、2幢、科技研发楼、车间、车间四[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5436号,不动产单元号:350122-019005-GB00007-F00010001](以下简称“不动产”),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
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宸电缆公司”)。2018年5月8日鼎宸建设集团给你公司出具指示函,要求将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的被转让方变更为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设公司”)。2018年5月9日你公司与中深建设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你公司持有的鼎宸电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深建设公司。
2018年5月11日你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合同金额67923809.52元。
你公司在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转让鼎宸电缆公司股权给中深建设公司的时点为2018年5月9日,在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公司时点为2018年5月11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2.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3.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指示函;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中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鼎宸电缆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6.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7.连江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资料;8.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等。
(二)涉案不动产的交易金额
根据2018年4月19日鼎宸建设集团与你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合同书立资产转让全部价款为125296000元(含税价)。根据双方指定收付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对账单》、委托授权书情况、相关人员调查情况,你公司、鼎宸电缆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以及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鼎宸建设集团盖章确认《对账单》,确认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2月20日共计20笔转账共计金额125296000元,付款人为鼎宸建设集团指定的付款人员,收款人为你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员,上述往来款均是双方对《资产转让合同》的履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对账单》;2.银行账户查询明细;3.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对账单》;4.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向福建鼎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授权委托书》《指示函》;5.福建世纪电缆有限公司、福建世纪鼎宸电缆有限公司等五方签订《资产交易确认书》;6.连江县税务局提供申报资料;7.相关人员笔录情况等。
你公司与鼎宸建设集团的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双方交易的涉及金额是交易价款125296000元,而非你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7923809.52元。你公司应以实际取得转让房产收入125296000元(含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公司少缴税款情况如下:增值税2570285.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8514.29元、土地增值税17680207.39元、印花税62648元,你公司少缴税款合计20441655.23元。
二、处罚决定
经我局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偷税金额合计20441655.2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20827.62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4月29日
【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案件有些乱,容易理不清头绪,简单概括起来就一句话:被查的世纪电缆把房产土地转让给了鼎宸建设,收取了价款1.25亿元,有《资产转让合同》,有收取款项的凭据。
事情很简单,只不过交易期间双方采取了一系列眼花缭乱的“税收筹划”手段。
1.世纪电缆事先设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鼎宸电缆。
2.鼎宸建设指示世纪电缆,把之前的《资产转让合同》的被转让方变更为中深建设公司(备注:中深建设公司是鼎宸建设的子公司)。
3.世纪电缆和中深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个股权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人民币将其持有的鼎宸电缆100%股权转让给中深建设公司。
4.世纪电缆将不动产转让给鼎宸电缆,合同金额6792万元。
上述这一系列操作在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内操作完毕,随后,世纪电缆6792万元的不动产转让收入申报缴纳税款。
稽查局立案查处后,经过重大案件审理认定:上述一系列交易行为,实质是房产土地转让行为。双方交易的涉及金额是交易价款1.25亿元,而不是世纪电缆向税务机关申报的6792万元,决定该公司补缴税款2044万元,并按偷税罚款1022万元。
随后,世纪电缆走逃失联,于是稽查局公告送达了决定性文书。
这个案子中有一个比较与众不同的地方,就是在偷税过程中,将部分资产采用了“名股实地”方式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所有的“名股实地”都是偷税,针对这个案子来说,它确实是隐瞒土地转让收入的的一种手段。
关于“名股实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总局有3个批复,一些省市也出台过地方口径。
目前政策并不完全统一,只能说,严格按法条征税范围规定来说,名股实地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过实务中有很多案例,让人感觉这里存在很明显的漏洞,只需简单几个操作就能规避上千万的税款,所以即使从反避税的角度来说,应该对此筹划行为做出相应的穿透性规定。
总局批复中对“名股实地”征土增税,和对网络主播中的“转换收入性质”按劳务报酬征税,其实是一个征税逻辑。都是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如果今后国家出台一部税法典,我觉得应该在征税原则中写上这么一条:“税款征收,应以业务形式确定应征税款。但特定业务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征税,具体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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