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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 呼劳字〔1999〕42号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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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o4RCKQ9pG+mff8o0N5KGaQ==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
文件编号: 呼劳字〔1999〕42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 呼劳字〔1999〕42号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呼和浩特市医药管理局转发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呼劳字〔1999〕42号

各旗县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内劳字[l999]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转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要注意总结贯彻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自治区医改办报告,自治区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制符合区情的管理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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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劳字〔1999〕42号  发表于 2021-3-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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