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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12366热线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费支持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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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7-22 06: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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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青海12366热线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费支持政策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605190&idx=1&sn=4fe927bfda59f5ff2b07f2dc9d60ab6e&chksm=fb64eed2cc1367c42ee634f2eee895f832a164595f25929539766e64f40a4d2f0138cf0ce69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1 16:42
二维码:
-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近年来,围绕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青海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对近期相关咨询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便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和广大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优惠的办理方式是什么?
答: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 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创业证?
答: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优惠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需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注:就业创业证
4、我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想自主创业,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的毕业生条件是什么?
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日至12月31日。
5、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自 2019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创业就业平台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我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创立了小规模企业,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请问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8、我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小规模个体经营,需要享受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政策,产生了增值税税款后应如何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来享受扣减?
答:自 2019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填报方式为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实际抵减税额填写在“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9、我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小规模个体经营,需要享受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政策,在限额范围内扣减完增值税后还需要扣减产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如何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来享受扣减?
答: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的“减免性质代码”栏次选择相应的代码,并在“减免税(费)额”栏次中填写相应需要扣减的税费金额,若系统自动带出则无需手动填写。
注: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③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10、我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小规模个体经营,认定为核定征收,季度销售额未超过核定销售额,需要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填写《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答:需要将核定销售额填写在“计税依据”栏次中,填写完毕后系统会自动减半税额并带出其他栏次数据,核对无误后提交申报即可。
11、我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小规模个体经营,请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是如何征收的?
答: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如下图所示。
注:经营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12、我是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小规模个体经营,认定为核定征收,季度销售额大于核定销售额,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且开具的都为普通发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应该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答:按照实际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原则,该种情况属于实际销售额高,将实际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申报即可。
注:经营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政策依据
1.《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
2.《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8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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