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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脱钩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是否属新办企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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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270001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所字[2001]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脱钩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是否属新办企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脱钩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是否属新办企业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所字[2001]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会计、审计、税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后是否属新办企业的请示》(伊犁地税二字[2001]144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脱钩改制后的会计、审计、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如符合下述条件,则可以认定为新办企业:
一、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已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二、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在债权债务关系上与原代理机构划清界限,即原代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延续至改制后的代理机构。
如果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未能清理原代理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即使改变了名称,重新领取了营业执照,也不能算作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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