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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究竟何时退?退给谁?退多少?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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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2 02: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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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留抵退税究竟何时退?退给谁?退多少?怎么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99526&idx=2&sn=ce6c9ec29b9e9e5a89995d41275141d1&chksm=8325a32db4522a3b32e579a746f6cf4953e87747f3b19a16de9f93f9cae490e3e764264957a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1 16:54
二维码:
-
退给谁?退多少?怎么退?
留抵退税
究竟何时
退?
关于深化改革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0
1
政策开始时间:
2019年4月1日起
0
2
适用范围:
一般企业全行业
03
增量留抵税额:
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0
4
进项构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0
5
适用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4号
0
1
政策开始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
0
2
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特定行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03
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0
4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公式: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0
5
进项构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0
6
适用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7号
0
1
政策开始时间:
2022年7月1日起
0
2
适用条件: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END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
货物和劳务税处、高新园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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