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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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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7-21 0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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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99511&idx=1&sn=05c870bcd54f35c2141895cbca4a51a4&chksm=8325a31cb4522a0a540db83f800c3060c19773f6eb4390e6142ae34871d9e760b96328cf82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0 17:54
二维码:
-
听说2023年新出台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跟以前的抵减率不一样了,是吗?
是啊,我最近刚刚复习了新政策,你也来一起看看吧!
政策内容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
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我公司从事
收派服务和道路运输服务
,2022年收派服务销售额占比
75%
,应该符合生产性服务业,要怎么办理呢?
收派服务属于生产性服务业,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具体路径如下。
操作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请选择《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填写,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请选择《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就可以了。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我公司之前的加计抵减额没有足额计提,这几年都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已经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如果补充计提,是不是需要每个月都更改申报表啊,想想都觉得麻烦。
不需要每个月更正申报,可以直接在当期抵减的哦。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
一次性
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
不再调整
以前的申报表。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加计抵减声明提交成功后,进入到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里把前期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当期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合并填写在二、加计抵减情况中的“本期发生额"里。
我公司有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这个问题,我们一起看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怎么说的吧?
政策内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填写在附表四加计抵减表格的第3列,本期调减额。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长海县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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