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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0〕7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定点零售药店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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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rOZmaNoACri7wSB/brXU/w==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文件编号: 呼社险字〔2000〕7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0〕7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定点零售药店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定点零售药店若干问题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0〕7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文件)精神及《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细则》,各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二、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货签对位,货价相符。
  三、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必须提供24小时服务。
  四、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规范营业人员行为。
  五、确保营业时问内至少有l名药师在岗。
  六、建立计算机系统与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联网,做好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保人员在药店购药一律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专用章,药店工作人员要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及相关的有效证件,同时要认真审阅购药处方,验证医师签名和医疗机构印章,让患者或家属签字并登记备案。
  八、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的外配处方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调剂。
  九、药店对外配处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若认定外配处方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十、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持门诊外配处方购药发生的费用,一律用现金结算,并开具现金收据。
  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持《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时先由本人支付30%,其余70%由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院结算,并由购药者在外配处方上签字,其费用要单独建帐。
  十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使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外配处方划价、计帐、开具购药明细单,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一并计人住院费用。
  十二、定点零售药店每月将U-J诊、住院外配处方明细表》汇总,上报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十三、参保人员购药后,定点零售药店所开单据必须让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负责给患者或家属解释发生费用的依据,并告知药品的使用方法及禁忌范围。
  十四、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由专人保管,单独建帐,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核查。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如变更法人代表,应及时通报呼市社保局,以做相应的调整。
  十六、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杜绝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假冒、伪劣药品,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从具有合法经营厂家及正规渠道进药,要建立健全药品保证体系,强化药检,严格管理药品的验收,保管和储存。
  十七、设立监督、咨询服务电话,以接受社会监督和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十八、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末尾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药店下一年度社保局不再与签定服务协议。
  十九、微机网络启动后与以上通知有不符的,另外通知。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00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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