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2
  • Tax100会员 33378
查看: 73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9 1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803/t28601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22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7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城市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项目,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能作为税收扣除标准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二,关于固定资产购建问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城市商业银行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执行.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应收未收挂账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账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数(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安全防范费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过大,可以在二年内分期扣除.
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奖金扣除问题.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一)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二)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奖金.
(三)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执行.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六,关于国库券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