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科发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39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市科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100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给予自治区鼓励类企业乌鲁木齐市科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宝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年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同意给予新疆西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区外投资企业乌鲁木齐市西北翻译产业有限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5年4月-2008年3月)、 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请你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4家企业2010年前减免税审核及征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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