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64
  • Tax100会员 28085
查看: 567|回复: 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政[1999]18号 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9 10: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609/t286308.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政[1999]18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政[1999]18号 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9]18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精神,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有关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口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800元基础上,统一再上浮20%,即960元。在此额度内,本市不同行业具体人均月扣除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二、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障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三、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