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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得税字[2001]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交通科研所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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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27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所得税字[2001]7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得税字[2001]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交通科研所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交通科研所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所得税字[2001]7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交通科研所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用的请示》(乌地税发[2001]49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准予新疆交通科研所向下属单位分摊管理费用623,750.40元,(分摊数额详见附表)。下属单位所承担的管理费用在2000年度内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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