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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晓 · 科技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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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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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9 20: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税晓 · 科技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80820&idx=3&sn=0ede3aa21ef5b1d794539391c3ec8948&chksm=811dc7bbb66a4ead6880283edb39acab794a3ae0a8b2c37376b9ff178c68563e99f4c46dbfd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9 14:52
二维码: -


科技创新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有哪些?
税晓带你去了解!

1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另外还要提醒各位纳税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2
人才奖励、津补贴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或者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
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
所得税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另外,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4
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5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递延纳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以选择适用分期缴税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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