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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6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缴纳宣传制作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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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280000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所字[2001]6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6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缴纳宣传制作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缴纳宣传制作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所字[2001]6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乌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上缴宣传制作费申请税前扣除的请示》(乌地税发[2001]369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9年底,乌鲁木齐有限广播电视台实施网台分离改制,成立了乌鲁木齐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按照乌鲁木齐市委《关于成立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有限台的资产划归网络传输公司后,公司每年将电视节目收视费的25%划归有线台,其中的5%作为设备等租金”,经调查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和乌鲁木齐市有限广播电视台之间没有与上述有关的提供劳务或其它的交易事项。按照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相关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和不存在或不真实的交易支出是不得扣除的。据此我们认为,乌鲁木齐市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公司向乌鲁木齐有限广播电视台缴纳的宣传制作费是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行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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