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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一文了解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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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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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9 17: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一文了解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511135&idx=1&sn=5b3801eafbc734650ba80b32bce5051b&chksm=f9e7b917ce90300119ecbf4b9388e1028822dd5cdec2013464b871841574e688586e7ba332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7 16:56
二维码: -

- 税问我答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政策




01

政策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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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02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指哪些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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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可以自行对照判定。

03

符合条件纳税人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办理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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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简单!
纳税人适用本加计抵减政策的,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

04

公告下发前已多缴的税款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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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供稿|古城区税务局
审核|市局货物和劳务科
统筹|赵菊英
初审|冯云波
复审|杨光鸿
终审|沙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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