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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少见!用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处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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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9 15: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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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少见!用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处50%的罚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8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0663&idx=1&sn=0757d216295dca86eb36b4bf00e3669d&chksm=97443dd5a033b4c3496cbdbc46c1b893a4be77e2ee1eacd29416917e5ebcfcce8617cd59e3b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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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稽罚告〔2023〕13号
福建***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W0L):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20日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证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回复资料,结合我局调查取证资料,查实你公司于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经营期间,在无实际承运能力的情况下,违规向阿拉山口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14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或劳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144,978.88元,税额合计103,048.12元,价税合计1,248,027.00元; 违规向新疆***织造有限公司开具24份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或劳务名称“*运输服务*运费”),发票金额合计1,900,755.49元,税额合计171,068.01元,价税合计2,071,823.50元(具体详见附件:福建***物流有限公司违规向阿拉山口市***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织造有限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表)。阿拉山口市***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织造有限公司在取得你公司开具的上述运输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实际少缴增值税274,116.13元。
你公司走逃失联不配合检查,在现有稽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你公司存在为阿拉山口市***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织造有限公司虚开上述发票的情况下,认定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并造成受票方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⑴晋江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的查询信息,证实你公司仅有车牌号闽CA***的重型厢式货车1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9月9日缴销,你公司无相应运输能力;
⑵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回复函等资料,证实为阿拉山口市***纺织有限公司及新疆***织造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起运地为新疆阿拉山口市和石河子市;
⑶你公司上游企业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货运清单,证实你公司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和其他货运公司下单的运输起运地并没有新疆阿拉山口市和石河子市且实际运输车辆均不属于你公司所有。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对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违规向阿拉山口市***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织造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抵扣税款274,116.13元),导致其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处受票方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137,058.07元(274,116.13元×50%)。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福建***物流有限公司违规向阿拉山口市***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织造有限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7月14日
【晶晶亮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实务中用这个条款进行处罚的案例很少,在网络上也不多见。
该案件检查的方向应该是查证虚开发票,但最终又认为定性虚开证据不足,所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41条进行处罚。
个人认为,对于走逃失联企业,证据标准适当低一些也无妨。
虚开企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灵活机动;税务人员因无账可查,无人可问,导致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性处理,行动迟缓。长此以往,难以对虚开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转自: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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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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