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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劳社失字〔20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中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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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8pjt67r/LIg+cYLnONzun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内劳社失字〔2001〕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劳社失字〔20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中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中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内劳社失字〔2001〕2号

各盟市劳动局(人事劳动局):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和促进失业售货员再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应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并凭登记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有关参保情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费。
  (二)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对逾期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
  (三)积极开展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训练机构相互配合,根据失业人员求职和接受职业培训的要求,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四)随时沟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情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将重新就业和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时间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之后,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15 条规定的停止发放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做好个人缴费记录
  参保单位应接受职工监督,定期向职工公布参保情况,并制做参保人员花名册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台帐,记录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职工从业期间变更参保单位时,要及时记录参保变更情况。
  三、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计算
  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和参加失业保险前的国家规定工龄合并计算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中断缴费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而中断缴费的,补缴欠费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一)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由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本人提出要求在原单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区标准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补贴。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取暖补贴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补贴费。其中,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和取暖补贴费按失业人员缴费地区的标准计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补贴费分别按每人200元、30元和5元计转。失业保险金按发放地区的标准发。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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