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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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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v8wQdvnid0sTvcqacBTm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1〕4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4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2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增没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的批复》(内机编发[2001]31号)对机构名称、编制、职能的确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在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含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政策、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设置明确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相应地方税务机关(含直属机构)内设机构。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相应地方税务机关(含直属机构)现有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增加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四、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科,增加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各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的社会保险费临时征管机构、人员设置,机构改革时再作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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