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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1〕24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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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czwqznPcenYlhXwB29f2g==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文件编号: 呼社险字〔2001〕24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1〕24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1-04-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呼社险字〔2001〕24号

为了妥善解决企业退休工伤人员的医疗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颁布实施前已退休的企业工伤人员医疗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退休工伤人员统一参加医疗保险。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医疗保险由呼市劳动局组织领导,由呼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费用的筹集、支付。
  二、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医疗保险并人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管理。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1500元,一次性缴纳l0年共l5000元。每年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l400元,其中420元为退休工伤人员建立个人帐户,980元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l00元用于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l00元全部划入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市政府[1997]117号文件由社保局接收的退休人员,已缴纳8000元医疗费的,原企业要一次性补交差额部分7000元。
  三、退休工伤人员本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费用均由所在单位缴纳。
  四、退休工伤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以及医疗管理均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缴费后,其退休工伤(职业病)人员中被鉴定为1—4 级、5—6级和7—10级的,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9号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分别降低60%、50%和40%,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9号第二十五条退休人员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六、退休工伤人员转外地治疗,按医嘱使用《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抢救使用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
  七、退休工伤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缴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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