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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6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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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28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所字[2001]6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6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所字[2001]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伊犁、乌苏分公司提取管理费的报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负担的,属于各所属企业应承担的有关费用 350 万元分摊给所属企业并在所属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分摊 264 万元,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分公司分摊 8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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