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营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联营企业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友房地产公司”)于近日收 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钢城中心税务所《税 务事项通知书》(乌经税钢城中心税通[2023]5065号、5079号、5146号),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
纳税主体: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6978160251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
通知主要内容:
汇友房地产公司“航空嘉园商住小区”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 8,189.81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5,407.89万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781.92 万元;汇友房地产公司“马德里春天商住小区”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35,173.01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0,174.65万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4,998.36万元;汇友房地产公司“中央郡商住小区”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32,150.95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3,462.03万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8,688.92万元。 根据通知内容,汇友房地产公司应补缴上述三个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合计 36,469.20万元。汇友房地产公司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汇友房地产公司47%的股份,预计上述土地增值税补缴事项将减少汇友房地产公司当期收益34,000万元,由此减少本公司投资收益利润约15,980万元,相应减少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15,980万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钢城中心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乌经税钢城中心税通 [2023]5065 号、 5079 号、5146 号) 。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2 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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