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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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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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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7 15: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52053&idx=4&sn=e66c411f0e31272e7a8346b9c171d8c5&chksm=88bcd10ebfcb5818fc49cfc71a3091d2d6b5160de54ef065f96e39ad94ac1693506812b0da7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4 16:57
二维码: -



刘小牛
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什么规定?





坐席小妹

答: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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