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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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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597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2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3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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