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筑路机械厂2001年向所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45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筑路机械厂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2]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筑路机械厂2001年度向下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1,922,567.40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附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公共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