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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45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筑路机械厂2001年向所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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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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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27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45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45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筑路机械厂2001年向所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筑路机械厂2001年向所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45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筑路机械厂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2]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筑路机械厂2001年度向下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1,922,567.40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附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公共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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