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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是偶然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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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7 12: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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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是偶然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7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3478&idx=1&sn=16f81c09f7e88ea92444e47a89f5b84e&chksm=ec492ecbdb3ea7dd21a6884f7d9cf0c4c609aed632667a531efff7891dba272ef6d27659c1f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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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号分享的一个案例《投资人赠与1880万元法律虽未明确应税,但按偶然所得交了个税》,引起了不少朋友的兴趣,一些朋友认为,对现金赠与的偶然所得,税务机关不应该征税。
该案大意是,彭宇红和赵奂系发行人上海康希的创始人股东,回国创业后因为需要启动资金,故引入外部投资者先后对公司进行投资。投资人与发行人创始人签署了《注资合作安排协议》,投资人将投资款中与对应注册资本等额的资金支付至公司,以完成出资义务;将投资款超出对应注册资本的资金赠与彭宇红和赵奂,并由彭宇红和赵奂作为出资款注入公司。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经与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已按“偶然所得”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虚拟一些数据来分析。
A公司原股东为彭先生,持股100%,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100元,净资产500元。现拟引入投资者,约定新投资者投资张先生500元,占增资扩股后的A公司50%股权。但在具体操作上,各方约定:张先生对A公司投资100元,对彭先生赠与400元,但此400元彭先生也须投资到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同时增加,增资扩股后的A公司由彭先生及张先生各占50%的股权。
对上面的虚拟案例,该如何进行税务定性呢?彭先生获得的400万受赠款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有几种观点:
一是彭先生获得的400万受赠款是偶然所得不缴个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该征税的偶然所得按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如中奖、受赠房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列举之外的不应征税。本案中彭先生受赠的现金不属于应征个税的范围。
二是彭先生获得的400万受赠款其实是股权转让所得,该缴个税。本案中,张先生的投资行为和赠与行为同时发生,其赠与行为是基于投资行为而发生的,如果没有投资,则不会发生赠与行为。所以该案本质是彭先生以400元转让了A公司50%股权给张先生,然后彭先生再以股权转让收入400元对A公司追加投资。
三是彭先生获得的400万受赠款其实是资本公积转增,该缴个税。本案可以理解为,首先张先生按照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对A公司投资500元,其中注册资本100元,资本公积400元,占50%的股权;其次A公司将400元转增资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A公司在转增资本环节,个人股东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老姜认为,凭现有资料还不足以定性为股权转让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两者对标的公司注册资金的影响不同。但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将本案定性为彭先生获得偶然所得,显然不合适。另外,如何定性不仅影响到原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还影响到新股东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如果是赠与,赠与部分将不能视为新股东的投资成本。

这里面还可以引出另一个话题,就是实质课税原则在税务实践中该如何把握?本号的很多读者留言质量非常高,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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