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免喀什金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6〕31号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喀什金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喀什地税发[2005]96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喀什金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第二十八类服务业中的“经济、科技、工程、管理、会计、审计、就业、法律、环保、咨询”项目,且主营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经研究,同意其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2004年、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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