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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一[2000]95号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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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10/t28636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企一[2000]9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一[2000]95号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0]9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必须提供国家经贸委或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出具的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样张附后(编者注:略)]。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家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总是请及时向总反映。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

附:

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和财政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六条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记录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神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其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第九条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省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局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和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勤部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民政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四条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选国产制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所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编者注:附表1-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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