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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13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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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80001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5〕13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13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135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报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4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223.08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请各地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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