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2004年提取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443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分摊2003年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5]19号)及《关于新疆屯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分摊2004年度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提取管理费用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5]45号)收悉。鉴于该公司统一销售、统一贷款,所属企业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性质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章成本和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第二条“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的第二款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2003年分摊财务费用70342135.98元,销售费用20903677.56,2004年提取管理费15074897.63元,分摊财务费用68409383.92元及销售费用32569102.63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你局监督执行。
附:2003、2004年提取分摊三项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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