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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42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04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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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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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80002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5〕42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42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04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04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42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函》(京地税企[2005]306),同意所辖泛华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度按照销售收入1%比例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其中,涉及我区的企业有你局管辖的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有关规定,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04年按照销售收入1%比例以内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允许在计算2004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应予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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