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标准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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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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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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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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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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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时间
|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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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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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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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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