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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政办发〔2003〕2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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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c6fEU3zGmQ08wke4gGzczQ==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呼政办发〔2003〕22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政办发〔2003〕2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结束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甲等医院600元,三级乙等医院4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200元。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详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 三乙 其他 三甲 三乙 其他
  起付一10000元 80 85 90 85 88 93
  10000--20000元 85 90 95 88 93 98
  20000元以上 80 85 90 85 88 93
  以上调整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医疗保险政策继续按呼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9号令、2002年第l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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