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 税通〔2023〕692号
福州艾*贸易有限公司(913501****769):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1256204040.64元请于2023年07月2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
2023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