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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12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集团集团所属企业2005年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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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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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30000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12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12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集团集团所属企业2005年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集团集团所属企业2005年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12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石河子地税局:
接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新宏发[2005]016)。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4家企业按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各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按上述比例提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请各地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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