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集团集团所属企业2005年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12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石河子地税局:
接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新宏发[2005]016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4家企业按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各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按上述比例提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请各地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