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提取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6〕197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分摊2005年度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提取管理费用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6]34号)收悉。鉴于该公司统一销售、统一贷款,所属企业使用,只是在资金管理方式上发生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性质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章成本和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第二条“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的第二款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提取管理费22,179,379.47元、分摊财务费用44,879,051.65元、销售费用30,841,206.46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你局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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