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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3〕19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医疗费报销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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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PYPSq86rOScfe79oKLtxw==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文件编号: 呼社险字〔2003〕19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3〕19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医疗费报销时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医疗费报销时间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3〕19号

各参保单位:
  为了准确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出情况,规范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结算,现就参保人员在转院、急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有关时问通知如下:
  一、参保患者因特殊病情转本地非定点医院及转外地医院自费住院的,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IC卡、出院病情证明书、转院审批手续、医疗费收据、用药及治疗明细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医疗科进行登记、报销;在参保单位欠费期间,参保患者住院先自费结帐,出院后持有关资料在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医疗科进行登记,等单位补缴费用后参保患者在一个月内到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医疗科进行报销结算。
  二、参保人员因急性病住院前一天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定点医院与参保人员结算住院医疗费后一个月内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历、Ic卡、门诊医疗费单据、用药双处方和病情诊断证明、与定点医院结算的住院收据到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医疗科报销结算急诊医疗费。
  三、参加医疗保险的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包括离休人员)办理了外埠就医审批手续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每年年底由单位经办人员或亲属持医疗费单据、病情诊断证明和用药治疗明细到市社保中心医保科报销结算。
  四、经批准在门诊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除血液透析患者和肾移植术后服用排异药患者),从批准门诊治疗起,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销结算。
  凡不按上述时间要求进行登记、报销的医疗费,过期后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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