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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8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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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80001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6〕18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18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工作,将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后影响所得税收入的因素必须按文件规定及时反映在当期,尤其不能跨年度以免影响当年税收收入计划。同时认真做好计税工资调增后影响2006年7月至12月份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测算工作,并将测算结果于2006年10月11日前以电子公文形式报区局。
联系人:李卫华
电话:(0991)2812505转82202
传真:(0991)284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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