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5年度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及摊提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298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 〔200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613万元及分摊公共费用926.96万元(详见附表)。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可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位:万元
|
|
|
| 水利工程一处
|
|
| 乌鲁木齐
| 水利工程二处
|
|
| 阿克苏库车县
| 水利工程三处
|
|
| 巴州库尔勒市
| 金属结构工程处
|
|
| 乌鲁木齐
| 基础处理工程处
|
|
| 乌鲁木齐
| 下坂地项目处
|
|
| 喀什塔什库尔干
| 恰甫其海项目处
|
|
| 伊犁巩留县
| 新胜供热站
|
|
| 乌鲁木齐
| 合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