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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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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596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67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6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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