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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小知识丨环境保护税之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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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7-13 0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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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喀什税务
标题:
税种小知识丨环境保护税之政策要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g1NDM5NQ==&mid=2247531514&idx=3&sn=19d61cbd05a0e3ab1d03bd61fbb63d68&chksm=e9ab9faededc16b8fd9df4df679ee3a05da639a934fcd6a06e2850fee5253b2003de4b46e5c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2 15:53
二维码:
-
环境保护税之政策要点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
环境保护税之政策要点
”。
01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02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1.应税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2.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水污染物
按照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4.应税噪声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03
如何申报环境保护税
申报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申报时间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按季申报
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04
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05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
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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