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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4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亚欧铁路多元经济发展中心所属企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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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3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4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4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亚欧铁路多元经济发展中心所属企业2005年
发文日期: 2006-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亚欧铁路多元经济发展中心所属企业2005年
新地税函〔2006〕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亚欧铁路多元经济发展中心《关于申请提取2005年度管理费的报告》(新铁经财[2005]17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核审,同意新疆亚欧铁路多元化经济发展中心向所属企业提取2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表),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年终如有结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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