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2005年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28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6]0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制药厂2002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308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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