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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28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2005年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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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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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180003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6〕28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28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2005年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所属企业2005年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28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制药厂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6]04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制药厂2002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308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分摊额

新疆制药化工物资公司
69728

新疆制药厂医药门市部
43580

合计
1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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