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64
  • Tax100会员 33301
查看: 299|回复: 0

[东审财税] 单位发了高温补贴,要交税吗?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吗?

3566

主题

3567

帖子

498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498

Tax100人物

2023-7-11 11: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审会计师事务所
标题: 单位发了高温补贴,要交税吗?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9 07: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c3MDQ4MA==&mid=2660159005&idx=1&sn=619181430536ae9304d0fe15c8309ac7&chksm=bdca1c028abd9514c44e833a2a490f52e04bafe40d271d8d0d6d76ab0c61f012d2418f652760#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
每天3分钟,学习一个财税小知识
高温补贴和防暑降温费还分不清?税务处理也不会?别急,看完这篇你就明白了!
什么是高温补贴?
什么是防暑降温费?
  
一、什么是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可见,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PS:如果你在空调房里工作,单位还发了高温补贴,说明你的工作单位福利待遇不错哦~

二、什么是防暑降温费?
指企业为高温期所有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是福利的一种,目的是“防暑降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提供这项福利,每个工作人员都可以领取获得,不像高温津贴那样有严格的温度要求。
高温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涉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1、高温补贴
计入职工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2、防暑降温费
计入职工福利费或者非货币性福利。
(1)发放现金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存货等
(2)发放自产产品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视同销售)
(3)发放外购产品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增值说

三、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两者都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计缴个税。


关于高温补贴(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几个问题
Q1:什么样的用人单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
答: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Q2:多少度算高温天气?
答: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Q3:是不是只有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答:不是。对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用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也是享有高温津贴的。
Q4:夜班有高温津贴吗?
答:有。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以及工作环境温度,不以白班或夜班为限制。
Q5:试用期的员工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吗?劳务派遣呢?退休返聘人员呢?
答:有。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以及工作环境温度,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都应当享有高温津贴,试用期、劳务派遣、退休返聘人员均不例外。
Q6:高温津贴什么时候发?有月份限制吗?
答:多数省份为6月—9月。海南最长为4月—10月。发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月底。
Q7:如果员工当月有请假,应该怎么算高温津贴?
答: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以及事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后,扣发当天的高温津贴。
Q8:公司为办公室配备了空调或风扇,办公室温度比较凉爽,是否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
答: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
Q9:不符合高温津贴条件的员工夏天没有其他福利了吗?
答: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除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
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亦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
Q10: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符合享受高温津贴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注:本文由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税台网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小陈税务08。(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和“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读者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676_1689045918955.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