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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7〕20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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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7-10/26/content_a208d65106ef489e96a53617c111fe31.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7〕20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7〕20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20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超出《通知》规定幅度的,以及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确有必要在2007年度内进行调整的,应按《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规定的调整方式以及在《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因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涉及需要退税或抵缴税款事项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后,应及时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大集中系统修改相应的应税所得率参数。
四、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税务分局所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随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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