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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指引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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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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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1 09: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门税务
标题: 一事一指引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要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5MDU5Mg==&mid=2649113227&idx=3&sn=b94bad1075f887d5d6c508b3013d85f0&chksm=87e8d4a4b09f5db2a9f2878e45255e57e5d3d58100c1d7e8ec69aeed7348b278897e507deed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7 17:38
二维码: -




小税,听说今年新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可以给我讲讲内容吗?
好的,小企。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具体征收办法要点请听我一一道来: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两种征收方式: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
《矿种目录》内矿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
按竞争方式出让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按协议方式出让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
(二)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除《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按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
按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评估期限要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有效衔接且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人拟动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储量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缴款流程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以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



新旧政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缴纳剩余部分。
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1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转为采矿权后,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2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已转为采矿权的,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本办法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及 未缴纳期间的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征收。
自 2023年5月1日后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
3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转为采矿权的,以2017年7月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1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转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转为采矿权的,通过评估后,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自2006年9月30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动用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可以在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内进行分期缴纳;之后的剩余资源储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2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已转为采矿权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将相关信息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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