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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政策再加力,科技创新添动能”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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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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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7 16: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研发政策再加力,科技创新添动能”在线访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612719&idx=1&sn=60d85a5cadc5e9ff3191b3e65dcb0796&chksm=f950f08dce27799b8c466865074b53075904894feed399406f1e17c565f8a04b7dac37686b6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5 18:13
二维码: -



2023年7月5日15:00-16:00,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广州市税务局共同举办“研发政策再加力,科技创新添动能”在线访谈活动,就有关内容与网友在线交流。
以下为访谈内容。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访谈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陈忠文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宇红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局长谢文捷


图为访谈现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与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广州市税务局共同举办的“研发政策再加力,科技创新添动能”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广州市税务局、花都区税务局的各位嘉宾与大家进行线上交流。欢迎嘉宾们的到来。
主持人:今天邀请到的第一位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陈忠文,欢迎!
广州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陈忠文: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今天邀请到的第二位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宇红,欢迎!
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宇红: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今天邀请到的第三位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局长谢文捷,欢迎!
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局长谢文捷:各位网友,主持人,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陈局,您好。可以请您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本次在线访谈主题“研发政策再加力,科技创新添动能”的背景吗?
广州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陈忠文:好的,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化上做足功夫。今年的支持力度又进一步加大。一方面是扣除比例的提升和受益主体范围的扩大:今年3月份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自2023年1月起,对所有非负面清单行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至100%;另一方面是享受政策时间提前:6月份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自2023年1月起,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使企业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缓解资金压力。广州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州税务履行税收职能,落实政策红利,积极响应诉求,致力于服务广大科创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谢谢陈局的介绍。下面我们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盛夏光年:2023年11号公告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哪?
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宇红: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到2021年,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11号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鸢栀:如果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预缴或者汇缴还可以享受吗?
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局长谢文捷: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琥珀色的猫: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什么要求吗?是否需要事先备案?要提交哪些资料?
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宇红: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无需事先备案或审批。

叮叮咚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局长谢文捷: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属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二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空之轨迹:我公司经营的业务比较多元,既生产电子配件,又有厂房租赁等其他业务,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广州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陈忠文: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具体行业归属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在这项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如果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因此,需要根据贵公司享受优惠当年从事的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的占比是否超过50%来判断,超过则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未超过则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
Coco Hurry:我公司税务登记中的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但实际主营业务为技术服务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宇红: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应以企业实际主营业务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行业。贵公司虽然税务登记的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属于负面清单列示行业,但实际主营的技术服务业不是负面清单列示行业,因此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需根据实际主营业务调整税务登记中的所属行业。

思念以西:哪些活动属于研发活动?一定要企业自主研发吗?
广州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陈忠文: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除了企业自主研发之外,通过委托、合作、集中研发等形式发生的研发费用都有相应规定明确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小肥羊:我公司主要生产节能灯具,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宇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规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119号文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
同时,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紫藤萝:如果研发活动最终没有成果,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局长谢文捷: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清杉:7号公告将非负面清单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广州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陈忠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橘色日落:我公司在2022年3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当时是享受75%加计扣除政策,今年是否能享受100%加计扣除政策?
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局长谢文捷: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

无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哪些核算要求?
广州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刘宇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附件。企业也可以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勇敢的心:如果有涉税问题,网上有什么咨询渠道吗?
广州市税务局二级巡视员陈忠文:感谢您的提问。目前,除了12366热线话务咨询外,我们还提供丰富的网上咨询渠道。您在广州市税务局官网、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都能找到全年无休、24小时在线的“12366智能咨询”。在工作时间,还有人工在线为您答疑解惑。此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12366智能咨询还能提供“咨办一体”服务,您可以在咨询过程中跳转到办税界面,也可以在办税过程中发起咨询,享受便捷的智慧办税服务。

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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