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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汕赢商 税惠企航(五)丨环境保护税守护“生态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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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7-7 1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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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在汕赢商 税惠企航(五)丨环境保护税守护“生态绿”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566008&idx=2&sn=6bcb7b40f49f1ab14cc8e5296d161d55&chksm=9738b6daa04f3fcc855de2024156212e73cf74eb6abf8231d0d963872f5a490a9b928deb72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03 19:02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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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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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这里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上述对环境保护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上下滑动查看热点问答】
问题1: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也是污染,也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
不需要。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虽然也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但考虑到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
因此,目前列入《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的噪声仅指工业噪声。暂不对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列入征收范围。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问题2:汽车尾气污染要交环保税吗?
答: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汽车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汽车尾气污染暂免征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五、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对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七、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时间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八、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首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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